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06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069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 古振昱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案門號0000-000000得請求專案補償款新臺幣9,814元之依據與債權計算方式。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10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