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1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191號原告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亦祥 被告 周宜萱 上列被告因110年度易字第495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經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茲認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依首揭規定之意旨,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1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鈴淑
法官程耀樑法官沈婷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10日
書記官簡慧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