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48號原告屹珽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怡文 訴訟代理人 張雅琳 律師
張志明 律師 王湘閔 律師被告元宙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基亮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10月29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0年9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俞亦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10日
書記官應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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