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373號原告 蔡豐懋
1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音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7月27日
書記官莊淑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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