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115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1155號聲請人 林進堂 (即 張秀美 之繼承人)
林思綺 (即張秀美之繼承人) 林兆偉 (即張秀美之繼承人)兼上三人共同代理人 林佳霈 (即張秀美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39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7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8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彥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8月20日
書記官蔡月女┌───────────────────────────┐│附表:104年度除字第115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國巨股份有限公司│080-ND-000000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