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裁定
101年度重秩聲字第16號
原處分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
聲明異議人 粘新川
即受處分人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對於新
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於101年11月9日所為之處分(新北警新
刑社字第1015037587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粘新川涉嫌於民國
101年9月9日至同年11月4日,在其住處即新北市○○區○○
路○○巷○○弄○號公寓住宅內飼養流浪狗隻41隻,因夜間狗吠
聲妨害住戶安寧而遭檢舉,嗣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
於101年9月28日以新北警新刑社字第1015029237號處分書,
就其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之規定「製造噪音或
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之行為,裁處新臺幣(下同)
1500元,惟迄仍未獲改善,經異議人粘新川之鄰居於101年
11月4日再次提出檢舉,並檢附錄音光碟證物為證,新北市
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遂於101年11月9日以新北警新刑社字第
1015037587號處分書,對之以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
3款之規定仍未獲改善為由,加重裁處3000元,經異議人粘
新川於101年11月14日收受上開處分書。
二、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家中為140坪之4層透天樓房,因
之前收留狗隻多達50餘隻,遭鄰人檢舉夜間狗吠聲擾人,由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於101年9月28日以新北警新刑社
字第1015029237號處分書裁處1500元後,已將容易情緒興奮
、吠叫之狗隻移置他處,並給其他狗隻繫上狗罩,是製造噪
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之情事,顯已改善而不復存在
,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卻於101年11月9日以新北警
新刑社字第1015037587號處分書,對其以違反社會秩序維護
法第72條第3款之規定仍未獲改善為由,加重裁處3000元,
顯與實情不符,且該址位於工業區內,環境背景聲音不小,
而鄰居所飼養之狗隻也經常吠叫,卻未受裁罰,有差別待遇
之虞等語,為此對於上開新北警新刑社字第1015037587號處
分書聲明異議前來等語。
三、經查:聲明異議人對於前開期間,在其住處內飼養狗隻41隻
之事實,並不否認,且異議人因所飼養狗隻於夜間因狗吠聲
妨害住戶安寧,曾經處分機關於101年9月28日對異議人裁處
罰鍰1500元,復於101年11月4日前往勸導改善並開立書面勸
導單,有處分機關之101年9月28日新北警新刑社字第101502
9237號處分書及101年11月4日書面勸導單各一紙存卷可稽,
即經處分機關員警於101年11月4日前往訪查附近鄰居,鄰居
皆陳稱上開時間內,確有狗群吠叫聲,且狗吠聲不定時,擾
寧使人難以安眠,有卷附之查訪紀錄表二紙在卷可按,參以
被查訪人即住於同巷弄之檢舉人OOO,於警詢時指稱:「(
問:……他家的狗通常何時妨害你們安寧?)答:他家的狗
無時無刻都在叫,尤其是我在睡覺的時間,約晚上零時過後
最為明顯。」、「(問:你有何證據可以提供給警方檢舉粘
新川妨害安寧?)答:我有自行蒐集夜間狗叫妨害安寧的錄
影音光碟一片。」等語,復經本院勘驗上開光碟屬實,足認
異議人製造噪音,妨害公眾安寧遭處分機關裁罰1500元後,
仍未獲明顯之噪音改善甚明,是原處分警察機關依據社會秩
維護法第72條第3項之規定,加重裁處罰鍰3000元,於法並
無不合。至於異議人辯稱其以已將容易情緒興奮、吠叫之狗
隻轉移他處,並給其他狗隻繫上狗罩云云,惟查異議人所飼
養之狗隻達41隻,數量匪少,且狗吠聲請亦會時時相互影響
,又現場僅有3至4隻狗隻做有防護措施而繫有狗罩之情事,
多數狗隻則否,有現場照片二紙在卷可稽,而異議人未能舉
證以實其詞,是異議人辯以妨害安寧情形已然減少,而指摘
原處分不當,請求免罰等語,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7條第2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書記官何佩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