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5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532號原告 林生桃 原告 張富期 上列原告等與被告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坐落彰化縣○○鄉○○段○○○○○○○○○○○○號土地上,各應清除之地上物面積約略多少平方公尺?(因所有人及公告現值均不相同,故請分別陳報占用面積各為多少平方公尺);若逾期未陳報則以該二筆土地總面積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二、陳報彰化縣○○鄉○○段○○○○○○○○○○○○號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地號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三、依法繳足裁判費。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