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5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525號原告 林恊 同雲林縣○○鄉○○村0000000號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08,9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9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