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13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13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恐嚇危害安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簡字第1312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柯展豪上列被告因恐嚇危害安全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27日所為之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內關於「處拘役貳拾日」之記載,應更正為「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被告柯展豪於本案所犯為得易科罰金之罪,且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理由欄內均已說明諭知被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法條欄亦引用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惟判決原本及正本於主文欄卻漏載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因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書記官楊筱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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