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上易字第8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上易字第8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易字第812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黃奉彬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妨害名譽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8月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8年2月
3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3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月1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洪兆隆
法官李政庭法官陳志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13日
書記官黃琳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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