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小字第194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雄小字第194號
原   告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訴訟代理人  陳信華
       呂季美
       吳晟暘
被   告  余碧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2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萬784元,及其中3萬9,
537元自民國(下同)96年7月4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按年息19.71%計算之利息,另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惟被告如以5萬78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3月12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
中華民國110年3月12日
書記官徐美婷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