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小字第15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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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雄小字第158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胡雪亭
被   告  陳林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2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萬5,968元,及其中3萬
9,647元,自民國(下同)95年2月28日起至104年8月31
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另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4萬5,968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徐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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