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婚字第112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1125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1日裁判案由:離婚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婚字第1125號原告 段樹德 被告 蔣芬芬 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6月15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家事法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書記官楊馥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