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婚字第11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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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1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婚字第1125號原告 段樹德 被告 蔣芬芬 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6月15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書記官楊馥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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