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12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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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1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 蔡媽福
劉美華 被告 方國修 上列被告因本院一○○年度訴字第三三一號違反選舉罷免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事實及理由:如附件。
二、被告聲明: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方國修被訴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曾逸誠
法官姚水文法官洪榮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書記官陳鈺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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