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48號原告 林鳳森 被告 溫淑蘭 被告 陳漢謙 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關於「被告間就坐落高雄市○○區○○段第84地號土地(持分3/100),及其上建號同段第1089號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104之2號不動產買賣契約關係不存在」記載,應更正為「被告間就坐落高雄市○○區○○段第84地號土地(持分3/100),及其上建號同段第1089號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104之2號不動產買賣契約關係及所有權移轉登記物權行為均不存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茹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書記官林瑞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