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0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0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士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0年度執聲字第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士均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傷害致死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刑法第53條應依同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為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所明定。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資料在卷可稽,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經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是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本院綜合斟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所犯附表所示各罪彼此之關聯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映之受刑人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情,並衡以各罪之原定刑期、定應執行刑之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各節,進而為整體非難之評價,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18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涂光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宇安中華民國110年1月18日附表編號12罪名傷害致死傷害宣告刑有期徒刑11年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3年9月14日105年10月23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9804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2523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案號105年度原囑上訴字第1號106年度審簡上字第146號判決日期106年12月28日106年12月29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最高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案號107年度台上字第1562號106年度審簡上字第146號確定日期108年3月27日106年12月29日備註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3512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他字第264號(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撤緩字第48號裁定撤銷緩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