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4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469號上訴人 高淑芳 即原告3樓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定承 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8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其敗訴部分,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拾叁萬元,應徵裁判費叁仟陸佰肆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14日
書記官詹志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