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交易緝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交易緝字第12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唐健富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唐健富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唐健富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所涉公共危險罪嫌重大,且有事實足認其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必要,而於民國103年8月31日予以羈押在案。
二、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規定,於103年11月13日訊問被告後,認依卷內各證據資料,足認被告涉犯公共危險罪嫌重大;且被告係經本院通緝到案,有事實足認其有逃亡之虞;參以本院於103年11月13日裁定准許被告以新臺幣1萬元交保,惟被告仍覓保無著。從而,本院認被告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3年12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1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琮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方志淵中華民國103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