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68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68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689號聲請人寶佳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麗緹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103年1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52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3年10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7日
書記官張美玉┌─────────────────────────────────────┐│支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68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受款││││││(新台幣)││人│├───┼─────┼─────┼──────┼─────┼─────┼──┤│001│薪合有限公│陽信商業銀│103年6月30日│14,341元│AE0000000│寶佳│││司│行三重分行││││實業││││││││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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