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字第22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20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宜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侵占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6年度執聲付字第10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台灣宜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嗣經本院、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下同)95年9月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司於96年10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6年10月3日法矯司字第0960907019號函所附台灣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劉景星
法官吳啟民法官王敏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丁淑蘭中華民國96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