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9年度板簡字第814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板簡字第814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1)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萬元,應繳裁判
    費新台幣伍仟肆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
    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仟玖佰元。
  (2)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將繕本1份直接寄給被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黃大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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