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7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7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788號原告 黃思凱 訴訟代理人 楊貴智 律師被告 吳誌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5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9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凱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1日
書記官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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