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交附民字第2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交附民字第2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237號原告 楊登富 被告 高協聖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8年度交易字第90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前揭規定,爰將之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川傑
法官郭瓊徽法官李俊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俊宏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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