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法字第6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法字第656號聲請人 林吉雄 即財團法人聖皇新天公教育基金會之董事長相對人財團法人聖皇新天公教育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聖皇新天公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聖皇新天公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五條至第十四條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之內容。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應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為要件。至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祗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聲請法院處分之必要。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聖皇新天公教育基金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新北市政府教育局於民國103年11月9日以北府社助字第1032150147號函設立許可在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為因應業務需要,有調整之必要,經相對人於108年9月8日以第2屆第3次董事會議決議通過修改相對人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之內容。因涉及捐助章程變更,爰依民法規定,聲請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列聲請事項,業據提出法人登記證書、相對人108年9月8日第2屆第3次董事會會議紀錄、新北市政府教育局109年4月8日新北教社字第1090597298號函等件為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聖皇新天公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第5條至第14條如附件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之內容,與該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第1條關於財團法人法令依據之修正、第15條關於修正時程及法令依據之載明、第16條關於施行之程序,核與捐助章程所定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維持財團之設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無涉,依上說明,僅須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向法院登記處聲請辦理章程變更登記即可,無聲請本院准予變更之必要,聲請人此部分聲請,不應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1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5月14日
書記官鍾子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