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監簡字第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監簡字第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監獄行刑法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監簡字第1號原告 林枝樑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執行中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間監獄行刑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及監獄行刑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新臺幣1000元裁判費,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25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温文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25日
書記官張宏清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