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重交附民字第3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重交附民字第303號原告 吳麗玉
林長三 林謝恒女 林文賓 林文偉 林文祥 被告 李嘉龍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交上訴第2329號肇事逃逸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2月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何志通
法官石馨文法官黃玉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妍嬅中華民國112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