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上訴字第222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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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上訴字第22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上訴字第2226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楊政倫選任辯護人謝尚修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林柏君 選任辯護人 陳瑞斌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政倫、林柏君均自民國壹佰壹拾貳年貳月貳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楊政倫、林柏君因涉犯刑法第278條第3項、第1項之重傷害未遂及同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等,前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其等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等羈押原因,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民國111年9月20日起執行羈押,至111年12月19日羈押期間3月屆滿。因被告等前開執行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認為尚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已裁定自111年12月20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期間2月,將於112年2月19日屆滿。
二、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楊政倫、林柏君前述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2年2月20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2月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江德千
法官簡源希法官柯志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劉雅玲中華民國112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