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刑補字第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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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刑補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刑事補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刑補字第3號聲請人即補償請求人 黃建華 上列聲請人即補償請求人因殺人未遂案件,請求刑事補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請求補償所憑之裁判書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
理由
一、按補償之請求,應以書狀記載下列事項,向管轄機關提出之:一、補償請求人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三、請求補償之標的。四、事實及理由,並應附具請求補償所憑之不起訴處分書、撤回起訴書,或裁判書之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五、管轄機關。六、年、月、日。補償之請求,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經定期命其補正,而逾期不補正者,應以決定駁回之。刑事補償法第10條、第16條分別定有明文,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補償請求人甲○○具狀向本院聲請刑事補償,僅提出聲請刑事補償聲請狀,別無裁判書之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本院無從據此審酌其所主張之具體事項,是其聲請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逾期不補正,依法駁回其聲請。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補償法第1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智雄
法官游秀雯法官林源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江玉萍中華民國112年2月1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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