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0號原告 黃坤琳 被告 林佳慧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949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張靜琪
法官黃小琴法官郭瑞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玉堂中華民國112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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