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6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619號原告喬富石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榮海 訴訟代理人 謝欣怡 (禁止代理)被告 謝榮廣 訴訟代理人 謝苙姿 (禁止代理)訴訟代理人 何秉桓 (禁止代理)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禁止謝欣怡、謝苙姿、何秉桓為原、被告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
一、按「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前項之許可,審判長得隨時以裁定撤銷之,並應送達於為訴訟委任之人」,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1項、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被告所委任之訴訟代理人謝欣怡、謝苙姿、何秉桓,因均非律師,且對於本件訴訟之事實上、法律上及證據上之爭點始終無法陳述清楚,另對於送鑑定所須之鑑定資料亦遲未配合提出送鑑定,嚴重延滯訴訟程序之進行,故本院認其等3人均不適於代理本件訴訟。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漢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5月21日
書記官江世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