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9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9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95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薛瑞麒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3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薛瑞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薛瑞麒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10月,於民國100年6月13日入監服刑。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於100年3月間因販賣第三級毒品既遂、販賣度三級毒品未遂及持有第二級毒品等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1075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年、2年4月及
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並於100年4月18日確定,受刑人於100年6月13日入監服刑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又上開聲請意旨亦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3年5月9日法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無誤,另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5年1月12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7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4年11月1日,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1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華澹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珮綾中華民國103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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