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38號裁定准為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本件如附表所示1之支票,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38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8年11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是聲請人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聲請除權判決,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書記官林欣宜┌──────────────────────────────────────────────────────┐│附表:99年度除字第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張漢坤 │新竹第一信用合作│98年6月30日│10,990元│0000000│││││社總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