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40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40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4076號債權人 張耀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黃世輝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利息得再請求利息之依據為何?(依民法第207條第一項規
定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㈡陳報債務人積欠本金金額為何?利息金額為何?㈢提出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匯款收據影本、轉帳收據影本)。
㈣陳報利息之計算方式。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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