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4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4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4101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理人 朱大維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吳沛妤吳美麗 即王品專業檳榔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王品專業檳榔〞歷次變更商業登記資料。
㈡確認債務人為〝吳美麗即王品專業檳榔〞是否有誤?如有誤
載,請具狀更正。(經查,王品專業檳榔之負責人已變更。)㈢提出債務人吳美麗(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最新
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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