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40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40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4080號債權人 柯均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亮圭洪瑞華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完整敘明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尚未屆期
得為本件請求)。㈡確認「洪瑞華」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未敘明連帶保證人)。
㈢是否請求債務人林亮圭、洪瑞華連帶給付?㈣釋明利息自113年5月16日起算之依據為何?㈤陳報請求利息利率為何?若未約定利率,以法定利率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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