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40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4090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詠翔 即 林順財 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補正債務人林順財繼承相關資料⑴債務人林順財繼承系統表。
⑵債務人林順財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⑶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⑷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之相關資料。
㈡確認聲明事項是否有誤?若債務人林順財於民國98年6月12
日後死亡,依民法第1148條第2項之規定,債務人之繼承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遺產之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債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