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14號原告 林曾己妹
林長順 林長鑫 張林素暉 林素清 林素香 林玉琴 林柏緯 林柏鈞 被告 朱慶勝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102年度簡字第93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李佳容法官簡光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5日
書記官廖苹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