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36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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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3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364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韓生
郭智輝李偉杰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謝弘章 被告 張慶志 選任辯護人 方春意 律師被告 周先貴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於102年3月2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第二頁倒數第八行、第十頁倒數第四行、第二十五頁第二行「屏東」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恆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書記官製作之正本第2頁倒數第8行、第10頁倒數第4行、第25頁第2行內關於「屏東」之記載顯係誤寫,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為「恆春」。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家聖
法官黃柏霖法官謝濰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2年7月5日
書記官黃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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