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385號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冠廷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6,490元,原告應繳裁判費14,959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500元,原告尚應補繳14,45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孟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5日
書記官林靜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