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6年度壢簡字第77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壢簡字第77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96年9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拾陸萬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
伍仟柒佰玖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3  日
            中壢簡易庭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之金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瑞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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