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聲字第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家聲字第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聲字第384號聲請人 陳敦勝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105年度輔宣字第38號卷內文書。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05年度輔宣字第38號改定輔助人事件之關係人,為瞭解上開事件,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二、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2項定有明文。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上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三、聲請人就其所主張之上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5年度輔宣字第38號卷宗核閱無訛,堪認聲請人已釋明與前揭事件之法律上利害關係。依上說明,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可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廖建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0月5日
書記官張妤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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