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4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4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426號上訴人己○○
李挑銓 乙○○
辛○丙○○丁○○戊○○壬○○○ 黃火焱 庚○○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間因98年度重訴字第426號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貳仟壹佰壹拾貳萬零捌佰叁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玖萬陸仟玖佰壹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8月19日
書記官賴玉芬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