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303號債務人甲○○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本院得定期命債務人預納進行更生程序之必要費用。為鑑定債務人配偶 謝美麗 名下不動產之市值,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預納新臺幣25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馬傲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8日
書記官高玉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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