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監宣字第1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監宣字第1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監宣字第1288號聲請人 林龍華 受監護宣告人 林陳碧鳳 關係人 林靜妤 上列聲請人聲請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人林陳碧鳳之配偶,林陳碧鳳前經鈞院以111年度監宣字第629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人,並選定聲請人為林陳碧鳳之監護人,指定關係人林靜妤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復以111年度監宣字第1001號陳報受監護宣告人林陳碧鳳之財產清冊事件准予備查在案。受監護宣告人林陳碧鳳之母 陳詹雪 於110年12月3日死亡後,受監護宣告人林陳碧鳳為被繼承人陳詹雪之一繼承人。聲請人現欲代替受監護宣告人林陳碧鳳就附表所示不動產辦理遺產分割登記;為此,聲請人爰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第1101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聲請鈞院准許聲請人代為處分受監護宣告人林陳碧鳳繼承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等語。
二、本院之判斷:
(一)法律依據: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一)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二)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民法第1113條準用第1101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不動產遺產分割協議書、繼承系統表、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影本等件為證,並經本院職權調閱111年度監宣字第629號民事裁定、111年度監宣字第1001號卷宗核閱無訛。又受監護宣告人林陳碧鳳繼承有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而其全體子女亦均同意出售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業經聲請人 陳明 在卷,並有同意書在卷可憑,是堪信為實。惟本院審酌卷附不動產遺產分割協議書內容所載,被繼承人陳詹雪所留附表所示遺產,全數由其他繼承人繼承,受監護宣告人林陳碧鳳均未獲任何分配及補償(見本院卷第29頁、第31頁);是上開遺產分割協議書內容,客觀上明顯不符合受監護宣告人林陳碧鳳之利益,故聲請人聲請准許代為處分受監護宣告人林陳碧鳳繼承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3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顏妃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書記官游立綸附表:受監護宣告人林陳碧鳳繼承之不動產編號不動產標示種類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彰化縣○○鄉○○段000000000地號土地2990.72全部2彰化縣○○鄉○○村○○巷000號房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未知全部3彰化縣○○鄉○○村○○巷00號房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未知全部4彰化縣○○鄉○○村○○巷00號房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未知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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