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33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5年台上字第133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三九號上訴人 陳垠強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五年三月十日第二審判決(一○四年度上訴字第二三九八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四年度偵字第三○一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陳垠強因犯未經許可持有其他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罪案件,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一○五年六月二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陳宗鎮
法官李英勇法官蘇素娥法官吳三龍法官何菁莪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五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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