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44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5年台抗字第4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強制性交等罪定執行刑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五年度台抗字第四四○號抗告人 李柏潁 上列抗告人因強制性交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0五年四月二十日所為定執行刑之裁定(一0五年度聲字第一一四二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本件原裁定略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分別定有明文。抗告人即受刑人甲○○因強制性交等罪,經原審法院先後判處如原裁定附表編號1至5之刑期,均分別確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對於抗告人之犯罪為整體評價,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十三年二月。經核並無違誤。
抗告意旨以其部分犯罪應係一行為犯數罪名,且抗告人已知悔悟,請從輕裁定云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五年六月二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蔡國在
法官段景榕法官楊力進法官謝靜恒法官蔡國卿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五年六月六日
V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