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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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勞訴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勞訴字第265號上訴人新北市私立開明高級工業商業職業學校法定代理人 陳恩 被上訴人 陸費漢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同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係非財產上請求,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18日
勞工法庭法官賴淑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18日
書記官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