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26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26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訴字第4266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陳有延 被告 蘇文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柒萬叁仟捌佰陸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仟貳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拾玖萬壹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拾柒萬叁仟捌佰陸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8條、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第10條約定,兩造均合意以本院為管轄第一審法院,故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㈠被告於民國100年7月29日向原告申辦VISA信用卡使用(正
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依約被告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所生應付帳款應於繳款截止日前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且約定被告未按期繳款,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並按週年利率15%計付利息。詎被告自發卡日起至106年7月15日止,尚餘帳款新臺幣(下同)16萬7,387元(含消費本金15萬9,988元、利息6,499、其他費用900元)未清償,依約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全部積欠之款項,並應給其中本金15萬9,988元自106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㈡被告又於104年10月23日向原告借款9萬元,約定自104年
10月23日起至111年10月23日分期清償,利息採定儲利率指數加年利率15.99%計算(違約時年利率為17.06%),並約定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繳納利息至106年3月22日後即未依約清償本息,借款尚餘7萬9,899元未清償,依約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全部積欠之款項,並應給付自106年3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7.06%計算之利息。
㈢被告於102年12月17日向原告借款50萬元,約定自102年12
月17日起至109年12月17日分期清償,利息採機動利率計付,並約定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並自到期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借款本金餘額依年利率20%計算遲延利息。詎被告繳納利息至106年4月14日後即未依約清償本息,借款尚餘32萬6,580元未清償,依約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全部積欠之款項,並應給付自106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
㈣爰依信用卡契約、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⒈如主文第1項所示。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持卡人計息查詢、信用卡繳款利息減免查詢、信用卡帳務明細資料、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放款帳戶利率查詢、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資料等件為證,核與其主張相符。又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
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應視同自認,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信用卡契約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合計57萬3,866元(計算式:16萬7,38
7元+7萬9,899元+32萬6,580=57萬3,86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另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經核尚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並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金額。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
1項前段、第78條、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羅立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8日
書記官林奕瑋【附表】┌─────────┬─────┬────────────┐│被告應給付項目及金│計息本金│利息計算方式及期間││額(新臺幣)│││├─────────┼─────┼────────────┤│信用卡│15萬9,988│自106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16萬7,387元│元│止,按年息15%計算。│├─────────┼─────┼────────────┤│小額信貸│7萬9,899元│自106年3月23日起至清償日││7萬9,899元││止,按年息17.06%計算。│├─────────┼─────┼────────────┤│小額信貸│32萬6,580│自106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32萬6,580元│元│止,按年息20%計算。│├─────────┼─────┼────────────┤│共計57萬3,86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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