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0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訴字第4010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謝婷宇 被告 陳品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玖萬零壹佰玖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仟陸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依卷附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8條、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第23條之約定,雙方已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依前開約定,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㈠被告於民國103年8月18日向原告請領VISA信用卡使用(卡
號:0000000000000000號),依約被告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所生應付帳款,應於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利息按年息11.79%計算。詎被告自106年5月12日起未依約如期繳款,消費記帳尚積欠新臺幣(下同)2,757元(含本金1,496元、起息日前已結算未受償利息61元、起息日前已結算逾期滯納金1,200元)未清償,依約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所有積欠之款項,並應給付本金1,496元自106年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約定利率即年息11.79%計算之利息。
㈡被告又於103年5月22日向原告請領VISA信用卡使用(卡號
:0000000000000000號),依約被告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所生應付帳款,應於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詎被告自106年5月12日起未依約如期繳款,消費記帳尚積欠4萬6,598元(含本金4萬3,094元、起息日前已結算未受償利息1,904元、起息日前已結算之手續費400元、起息日前已結算逾期滯納金1,200元)未清償,依約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所有積欠之款項,並應給付其中本金1萬6,638元自106年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約定利率即年息13.29%計算之利息;本金
1萬8,856元自106年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約定利率即年息13.79%計算之利息;本金7,600元自106年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約定利率即年息14.79%計算之利息。
㈢被告再於105年3月31日向原告申請「PCL信用貸款」(帳
號:0000000000000000號),借款金額為68萬4,000元,約定借款利率以2.68%固定利率計算,且被告如未按期清償本金,即喪失期限利益,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自10
6年5月12日起未依約還款,尚積欠54萬838元(含本金53萬3,658元、起息日前已結算未受償遲延利息2,107元、起息日前已結算未受償利息3,873元、起息日前已結算逾期滯納金1,200元)未清償,依約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所有積欠之款項,並應給付其中本金53萬3,658元自106年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68%計算之利息。
㈣爰依消費借貸及信用卡契約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信用卡申請書2份、卡友滿福貸申請書暨約定書、電腦帳務資料3份、響樂生活御璽卡月結單、現金回饋白金卡月結單、信用貸款月結單等件為證,核與其主張相符。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任何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信用卡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59萬193元(計算式:2,757元+
4萬6,598元+54萬838元=59萬19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訴訟費用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金額。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羅立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8日
書記官林奕瑋【附表】┌────────┬──────┬────────────┐│被告應給付項目及│計息本金│利息計算方式及期間││金額(新臺幣)│││├────────┼──────┼────────────┤│VISA信用卡│1,496元│自106年8月13日起至清償││2,757元││日止,按年息11.79%計算。│├────────┼──────┼────────────┤│VISA信用卡│1萬6,638元│自106年8月13日起至清償││4萬6,598元││日止,按年息13.29%計算。││├──────┼────────────┤││1萬8,856元│自106年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3.79%計算。││├──────┼────────────┤││7,600元│自106年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79%計算。│├────────┼──────┼────────────┤│PCL信用貸款│53萬3,658元│自106年8月13日起至清償││54萬838元││日止,按年息2.68%計算。│├────────┼──────┼────────────┤│合計59萬193元│││└────────┴──────┴────────────┘【計算書】項目金額(新臺幣)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公示送達費用150元合計6,6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