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6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600號原告日商華大成營造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稻葉徹 原告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殷琪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經濟部水利署中區水資源局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356,333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6,37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3年4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游文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14日
書記官